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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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是中国矿业大学以新机制举办的独立学院,成立于1999年,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作为独立学院办学,是江苏省最早批准办学的独立学院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2年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面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部标代码:13579,江苏代码:1826)。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1号中国矿业大学文昌校区。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负责学院招生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等,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录取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16-83995171。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本年度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江苏省、广东省、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山东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2022年选考科目和合格性考试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类录取办法:

1.江苏省、广东省:按照“院校专业组+专业(类)”志愿投档,进档考生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专业清”的录取规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首选科目为历史)或数学(首选科目为物理)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山东省:按照“专业(类)+院校”志愿投档,进档考生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专业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相同时文科考生按语文、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语文分数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数学分数排序。

5.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

1. 学院开设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两个艺术类专业,2022年面向江苏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招生。

2. 考生需参加所在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要达到所在省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有明确的投档分折算方法,则按其规则投档录取;若没有明确的投档分折算方法,则按(高考文化分*0.6+省统考专业分*0.4)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录取。

3. 进档考生按其所在省份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照“专业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英语专业报考外语语种需为英语,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考生入学后通识外语必修课程可根据高考语种选择英语、俄语或日语,其他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各专业均无单科成绩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预留计划。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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