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本科专业学费:理工类3500元/生•学年;艺术类:6000元/生•学年;“中兴产教融合合作班”项目专业学费:8500元/生•学年。
专科专业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00元/生•学年(8人间)、800元/生•学年(6人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中兴产教融合合作班”项目、应用型本科“4+0”联合培养计划、专升本计划、应用型本科“3+2”联合培养计划)考生,入学后及在校期间,一律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卓越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红石榴奖学金、雪莲奖学金、龙软科技奖学金等。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校设置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
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工程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邮政编码:830023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传 真:0991-7977268 网址: http://www.xjie.edu.cn/
电子邮箱:zsjyc@xjie. edu. 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工程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