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长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956,湖北招生代码C529)。
学校设光谷校区、武汉科技新城校区。光谷校区地址为学校注册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武汉科技新城校区地址为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商大道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长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三)参加“3+2”分段制转段考核成绩合格,转入高职阶段的学生。
(四)参加符合国家高职扩招条件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高考类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等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年度单招章程为准。
“3+2”转段制考生须参加就读中职学校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联办学校共同制订。
高职扩招考生须符合国家及湖北省公布的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年度扩招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