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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八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

第十二条 在浙江省第一批预留20名高分征求志愿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用于招收理科第一批征求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总分高出省控线40分且不低于本校平行志愿投档线的考生;符合学校录取原则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至计划额满;如预留计划有余额,则转入第二批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1、与学校签定正式协议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进档后可按协议规定优先安排专业志愿。

2、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3、专业投档规则:

(1)浙江省:实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按等效投档成绩的高低,由计算机按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自动投档。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科目高考成绩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

(2)江苏省:实行“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清”。

(4)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专业级差法”录取规则,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1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60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一年后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本类专业中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录取的新生,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可申请进入实验班学习。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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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
邮编:310018
电话:0571-869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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