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进校一段时间以后,在充分了解类内各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类内专业确认。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日语两个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四个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如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最高降分不超过10分。
以上外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海南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只要政审、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江苏省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即5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照江苏省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健行学院实验班的基本条件(不含“三位一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高出省第一段线50分(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3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学费(建筑类为五年);学校聘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为其新生师友;大学期间可享受两次学校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的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机会,具体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符合学校免试推研的条件,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实施办法》)。
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6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学费(建筑类为五年);学校聘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教师为其新生师友;大学期间可享受两次学校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的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机会,具体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符合学校免试推研的条件,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实施办法》)。
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9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奖励大学本科前两年学费;学校聘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教师为其新生师友;大学期间可享受一次学校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的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机会,具体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
(二)选考科目物理成绩优秀的学生,在学校理工科类内专业确认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确保专业确认到其所填的专业。
(三)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中学表现,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情况,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奖金额为5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