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河北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省招生委员会加分和降分政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采取志愿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先后录取。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考生录取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凡报考我校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我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省相关招生要求。对进档考生,采取考生志愿优先,再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的方式进行,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相同,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十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等规定执行,请考生认真查阅,按条件报考。
第十一条 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需慎重填报。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官网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三条 保证新生质量: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心健康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身份证来校报到,若不能按时来校报到须向我校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